(2013)天民一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叶长发与华洪斌、扬州京泽余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发,华洪斌,扬州京泽余物流有限公司,天长市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678号原告:叶长发,男,汉族,1965年2月8日生,初中文化,工人。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风亭,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洪斌,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生,初中文化,驾驶员。被告:扬州京泽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那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天长市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爱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文龙,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68217-4.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鹏明,天长大地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长发诉被告华洪斌、扬州京泽余物流有限公司、天长市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长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叶长发负担。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海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