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执确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支行与邢台金旭标准件有限公司、张立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支行,邢台金旭标准件有限公司,张立华,沈会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东执确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支行。负责人任英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邢台金旭标准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立华。被执行人沈会琪,系张立华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邢东执拍字第14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河北顺鑫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立华所有的位于南和县闫里路口宋台村北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南房权证闫里路口字第××号(1206.0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南和县国用(征)第0201381号(2653.3平方米)],2013年12月5日,买受人杨丽霞(身份证号:××,以114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立华所有的位于南和县闫里路口宋台村北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南房权证闫里路口字第××号(1206.0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南和县国用(征)第0201381号(2653.3平方米)]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丽霞所有。二、买受人杨丽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林审判员 李路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