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敬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刑初字第88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敬x,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刑诉(2013)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西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敬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敬x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W58**号白色威志汽车,沿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驯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驯海路地道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敬x血液酒精含量为122.44㎎/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敬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酒精检测器报告单,照片,被告人敬x的户籍证明及驾驶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敬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敬x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敬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新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