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伍小敏与伍秀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小敏,伍秀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伍小敏。委托代理人王文明,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秀丽。委托代理人苏群,桂林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小敏诉被告伍秀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小敏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小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伍小敏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50元,法院退回原告275元)。审判员 黄巧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天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