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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颍执字第6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余守环等与张乐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颍执字第676-1号申请执行人余守环,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文全(系余守环之夫),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乐芳,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莉,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乐辉(又名张毅),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兰明云,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乐芳、兰明云在颍上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金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