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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刚与艾本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艾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350-2号申请人:李刚。被执行人:艾本义。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艾本义所有的皖N×××××宝马X3越野车一辆。现该车已依法进行评估并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艾本义所有的皖N×××××宝马X3越野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