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启芬诉被告樊明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启芬,樊明文,胡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8号原告:杨启芬,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樊明文,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胡霞,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芬诉被告樊明文、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芬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胡霞所有的位于翠屏区房屋价值22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启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霞所有的位于翠屏区的房屋价值22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判员 周健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