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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启芬诉被告樊明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启芬,樊明文,胡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8号原告:杨启芬,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樊明文,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胡霞,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芬诉被告樊明文、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芬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胡霞所有的位于翠屏区房屋价值22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启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霞所有的位于翠屏区的房屋价值22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判员  周健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