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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54年12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居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1年6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霞审 判 员  周光平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冀田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