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54年12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居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1年6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霞审 判 员 周光平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冀田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