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绩民一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绩民一初字第00614号原告:胡某某,女,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陈某某,男,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 家 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惠(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