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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魏娜。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给予双方六个月和好期限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长  胡时彦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人民陪审员  蒋慧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超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