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江苏常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晓潭、董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晓潭,董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江苏常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华明(受江苏常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杨登会(受江苏常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男。被告赖晓潭,男,1975年3月31日生,汉族。被告董晓燕,女,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晓潭、董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常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常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常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5元,由江苏常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