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劳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劳初字第656号原告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 程 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