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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董亚与张家磊、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张家磊,广水市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034-1号原告董亚。被告张家磊。被告广水市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忠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亚与被告张家磊、广水市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亚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家磊、广水市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或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价值3800000元合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张家磊、广水市鸿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股权、到期债权、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价值3800000元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立审判员 杜建中审判员 黄国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乾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