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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传刚与王西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刚,王冲,王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774号原告王传刚,男,生于1952年1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冲,男,生于1982年10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福敦,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西波,男,生于1977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刚与被告王冲、王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刚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冲、王西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传刚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刚撤回对被告王冲、王西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王传刚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闵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