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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龙中要与陈小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中要,陈小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49号原告龙中要,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小雄,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中要与被告陈小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中要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中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中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龙中要自愿承担。审判员  田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