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光华与被告侯宗宽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侯光华;侯宗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221号原告侯光华,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侯宗宽,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光华诉被告侯宗宽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光华承担。审判员 杨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