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9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卢士春与叶士江、陈茂华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士春,叶士江,陈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908-1号申请执行人:卢士春,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叶士江,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茂华,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叶士江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3)皖六皋公证字第21328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叶士江、陈茂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1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于被执行人陈茂华名下的位于六安市安丰路丰安小区6号楼105室及储藏室(房地产权证号:31××55)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赠与,不得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王 全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