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余民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0123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熊军。被告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对被告曹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