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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尹某,女。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0年元月3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6月15日生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婚生子七个月时被告离家出走,现已离家出走12年,原告一人将孩子抚养到12岁,被告没有尽到任何抚养责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离婚。被告尹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2000年1月3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18日按照旧俗举行婚礼。婚后于2000年6月15日生一子。2001年被告尹某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已12岁,原告各方寻找一直没有任何消息。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和孩子的感情。以上事实有2013年8月13日台儿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一份,2013年8月14日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旺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结婚一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有1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既未出庭,亦未答辩,其法律后果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