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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向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忠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向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良,男,1964年6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2001年7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佳木斯市永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现服刑于黑龙江省华山监狱,2013年10月1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押解回佳木斯市并对其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良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忠良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利峰酒店附近的阳春饼店内,趁被害人解××不备将其放在凳子上的女式古奇挎包一个拿走,包里有人民币11000元和购物卡等物品。作案后,部分赃款被其挥霍,其他物品被其遗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2012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忠良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百货大楼麦德士内,趁被害人吴×不备将其放在沙发上的黑色娇资拎包一个拿走,内有OPPO牌MP4(价值人民币350元)一个。案发后,赃物被其遗弃。3、2012年12月10日16时40分,被告人王忠良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百货大楼一楼城市披萨内,趁被害人潘××不备将其放在凳子上的棕色金利来男士挎包(价值人民币1600元)一个拿走,包内有男士钱夹一个(价值人民币400元),人民币10元,茅台酒一瓶(价值人民币3500元)以及一些票据和证照。作案后,男士挎包、钱夹和茅台酒被被告人王忠良留用,其他物品被遗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王忠良于2012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抓获。检察机关以有被害人解××、吴×、潘××陈述,被告人王忠良供述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忠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王忠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忠良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忠良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关于量刑,被告人王忠良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忠良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利峰酒店附近的阳春饼店内,趁被害人解××不备,将其放在凳子上的女式挎包偷走,包内有人民币11000余元和购物卡等物品。作案后,部分赃款被被告人王忠良挥霍,其他物品被其遗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2012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忠良在佳木斯市向阳区百货大楼麦德士内,趁被害人吴×不备,将其放在沙发上的黑色拎包偷走,内有OPPO牌MP4(价值人民币350元)一个。案发后,赃物被其遗弃。3、2012年12月10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忠良在佳木斯市向阳区百货大楼一楼城市披萨内,趁被害人潘××不备,将其放在凳子上的棕色金利来男士挎包(价值人民币1600元)偷走,包内有男士钱夹一个(价值人民币400元),人民币10元,茅台酒一瓶(价值人民币3500元)以及一些票据和证照。作案后,男士挎包、钱夹和茅台酒被被告人王忠良留用,其他物品被其遗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王忠良共实施盗窃三起,所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6860元。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忠良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湛××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她在与王忠良租住的旅店内,发现房间内多了一个棕色男式挎包和一瓶茅台酒。她问王忠良东西哪来的,王忠良说是从自己家拿来的。2、被害人解××陈述证实,2012年11月1日18时许,他在向阳区自来水公司附近的阳春饼店吃饭时,放在椅子上的挎包被人偷走了。包内有现金15000元和购物卡等物品。3、被害人吴×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0日16时许,她在佳木斯百货大楼麦德士吃饭时,放在沙发上的包被人偷了。包内有OPPO牌MP4一个。4、被害人潘××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0日16时40分许,他在佳木斯百货大楼一楼城市披萨店内时,放在椅子上的挎包被人偷走了。包内有男士钱夹一个、人民币4000多元,茅台酒一瓶及一些票据和两本房照。5、被告人王忠良供述证实,2012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18时许,他在利峰酒店后身的阳春饼店内,将一女士挎包偷走,内有11000多元现金和购物卡等物品。同年12月10日16时许,他在佳木斯百货大楼麦德士内,将一女士拎包偷走,内有MP4一个,后来让他扔了。同日17时许,他在佳木斯百货大楼一楼城市披萨内,将一男式挎包偷走,内有钱夹一个、人民币10元、茅台酒一瓶及一些票据和证照。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的男式挎包及钱夹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潘××;被盗的现金10000元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解××。7、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窃的男式挎包、男式钱夹等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850元。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忠良于2001年7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佳木斯市永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现服刑于黑龙江省华山监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忠良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忠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忠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忠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忠良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与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秀杰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解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