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诉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肖**,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人,郴州市**,住郴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女,**年**月**日出生,山东省**人,郴州市**,住郴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协助肖**办理:将土地使用者李**位于郴州市**路**号**栋**单元**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郴国用**字**;地号**;图号**)的权属过户至肖**名下。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位于郴州市**路**号**栋**单元**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郴国用**字**;地号**;图号**)的权属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肖**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奇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