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八达控股集团诸暨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八达控股集团诸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729号原告: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斌。委托代理人:吴要康、刘炳根。被告:八达控股集团诸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八达控股集团诸暨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76元,减半收取5,138元,由原告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宵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