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河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世军与被执行人孟有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祁世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孟有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祁世军与被执行人孟有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孟有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祁世军借款7000元。被执行人孟有功当日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尚宏审判员  袁广奎代理���判员卢泰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