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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湖南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属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西路342号有色大厦十二楼。法定代表人罗国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男,汉族,1990年7月11日出生。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104330)00301037、金额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侯家塘支行、发票人湖南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背书人无的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支票到期之日起,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彭   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