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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商初字第1025、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荣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荣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商初字第1025、1026号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曹康。被告南通荣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荣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中,因借款方有犯罪嫌疑,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因此,本案所涉诉讼目前尚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