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翟建霞与张恒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霞,张恒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翟建霞,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商河县。被告张恒安,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建霞诉被告张恒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佳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恒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