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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行非执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甲、杨某某违法生育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巴州行非执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沈昌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甲,男,生于1977年11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下八庙镇。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下八庙镇。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甲、杨某某违法生育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巴州区人口征决(2013)第9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甲、杨某某于1999年11月25日结婚,婚后��于2003年5月25日生育一女周乙,又于2013年1月9日生育一子周丙,无《再生育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巴州区人口征决(2013)第9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28980元。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也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巴州区人口征决(2013)第9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 海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