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李世勇与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勇,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勇,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开,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世勇为与被上诉人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桂生、代理审判员刘坦(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世勇以无上诉必要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世勇的撤诉申请,不存在依法不应准许的情形,符合撤诉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世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世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昆审 判 员 张桂生代理审判员 刘 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