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黄淑明拐卖妇女、儿童再审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2)渝一中法刑申字第00011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淑明犯拐卖妇女罪一案,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日作出的(2010)潼法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淑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黄淑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淑明不服,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诉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黄淑明的上诉,维持原判不当。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