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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某某、罗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全某某,罗某某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衡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龙双华,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全振华,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某某、罗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02元减半收取590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人民币8921元,由原告衡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阳福明审 判 员  杨海雁人民陪审员  崔新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