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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伟强与被告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强,李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许伟强,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刚,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强与被告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伟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忠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