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雷进学与王彩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进学,王彩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496号申请执行人雷进学,男。被执行人王彩娥,女。申请执行人雷进学与王彩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00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雷进学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922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王彩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188元。王彩娥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19223元,执行费18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49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