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胡桂平与吴江佳润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平,吴江佳润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胡桂平,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胜蓝,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佳润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景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林,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平与被告吴江佳润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桂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桂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桂平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