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朱奎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奎荣,深圳市世达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10号申请执行人朱奎荣,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世达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海英。被执行人许海英,男,汉族,1973年3月31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执行人深圳市世达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2009年7月14日至2009年9月10日期间的租金44326.6元,2009年3月-9月的水费114元、电费6967元、管理费12754元、排水费41元、日常维修基金527元、滞纳金634.6元;二、被执行人许海英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世达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世达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海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产、车管、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