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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范秀科与李燕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科,李燕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70号原告范秀科。被告李燕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公司。负责人刘少辉,职务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范秀科诉被告李燕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范秀科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范秀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范秀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 王 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旭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