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知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黄明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经知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黄明银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知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法定代表人徐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明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传勇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