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5号原告刘某甲,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刘某乙,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