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开平市优赢建筑钢模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优赢建筑钢模板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优赢建筑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325国道八姓路段XXX开发区X号X幢。法定代表人司徒添荣,公司总裁。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XX市建设北路XX号。法定代表人郭启威,公司董事长。开平市优赢建筑钢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以执行案(2013)江开法执字第1681号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19324.71元,余款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及对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543.86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迎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