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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执字第14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昆山青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太仓柏莱德五金染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青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太仓柏莱德五金染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1463-1号申请执行人昆山青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炎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薛罗萍,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柏莱德五金染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长松,董事长。昆山青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太仓柏莱德五金染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太城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太仓柏莱德五金染料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8月3日前开具36690.50元的退货增值税发票给昆山青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同时昆山青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配合太仓柏莱德五金染料有限公司办理开具退货发票的相关手续。因太仓柏莱德五金染料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昆山青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承诺解决本案纠纷,现因太仓市国税局需要被执行人开具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开具退货发票,鉴于本案执行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太城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张东晓执行员  沈 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