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广亮与王法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亮,青州儒家食品有限公司,王法东,张传芬,张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杨广亮。被执行人青州儒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经理。被执行人王法东。被执行人张传芬。被执行人张国营。杨广亮诉青州儒家食品有限公司、王法东、张传芬、张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