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郑双节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双节,王桂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郑双节。被执行人王桂贞。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临罗执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桂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埠东花园小区4号楼4单元5楼东户房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郑双节提出书面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桂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埠东花园小区4号楼4单元5楼东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