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808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泰安泰山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召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