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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张华忠诉张连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忠,张连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张华忠,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怀德,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喜,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忠诉被告张连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忠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张华忠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