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张华忠诉张连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忠,张连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张华忠,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怀德,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喜,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忠诉被告张连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忠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张华忠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