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行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文泉与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泉,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徐官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一中行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泉。委托代理人张玉皛,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南路。法定代表人岳树理,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宝环,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徐官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北工贸大街。法定代表人赵国轩,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树林,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徐官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上诉人王文泉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泉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桂英审 判 员 邸鹤龄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