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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朱小丫与陈素君、张始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小丫,陈素君,张始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朱小丫。被申请人陈素君。被申请人张始前。申请人朱小丫与被申请人陈素君、张始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素君、张始前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