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与被告余树成、张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余树成,张水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代表人杨为,主任。被告余树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张水华,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与被告余树成、张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树成、张水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吴三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