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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民管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民管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审被告周某乙,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上诉人王某某不服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3)自流民管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周某乙在一、二审离婚时已经审查清楚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离婚诉讼时确认双方居住地均在成都市双流县。故请求撤销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3)自流民管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双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颁发的暂住证证明,原审被告周某乙自2012年1月10日起,其暂住地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因此,原审原告起诉时周某乙已在暂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周某乙经常居住地应为自贡市自流井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家玉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