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恩亮,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11月28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