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肖利军与曲洪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利军,曲洪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93号原告肖利军,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曲洪慧,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宋旭,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利军诉被告曲洪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玉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