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薛俊峰、薛义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薛俊峰,薛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稷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杜广发,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薛俊峰,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薛义平,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薛俊峰、薛义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稷·计人口征决(蔡2013)05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稷·计人口征决(蔡2013)05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雁鹏执行员 段焕东执行员 孙红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